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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观察:2025年6月恶性通货膨胀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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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25年4月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报告中的数据,同时基于当前的经济形势,截至2025年6月30日,部分国家被视为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据此,这些国家的报告主体需要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的相关规定。因此,所有在2025年6月30日及之后负有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义务的实体,都应在其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体现《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的要求。

  在被视为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的国家方面,出现了两项主要变化。

  首先,自2025年6月30日起,我们认为布隆迪应被视为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世界经济展望》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12月,布隆迪三年累计通货膨胀率达到108%,并且预计该国2025年的三年累计通货膨胀率将达到123%。

  其次,《世界经济展望》报告还指出,由于预计从2024年12月31日起的三年内通货膨胀率将下降,埃塞俄比亚和也门自2025年6月起不再被视为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这意味着,自2025年6月30日起,全球有15个国家的主体若要表明其完全遵循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规定,就应当应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这些国家包括阿根廷、布隆迪、加纳、海地、伊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黎巴嫩、马拉维、塞拉利昂、南苏丹、苏丹、苏里南、土耳其、委内瑞拉以及津巴布韦(其中津巴布韦元的情况截至2024年4月)。

  当前受到监测的国家有安哥拉、埃及、缅甸以及尼日利亚。就目前而言,这些国家未被视为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不过,我们将持续密切关注这些国家后续的通货膨胀数据。

  鉴于过往的通货膨胀趋势,叙利亚以及津巴布韦(自2024年4月起)存在面临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潜在可能,然而目前缺乏有关这两国的可靠信息。这两个国家的主体应当依据报告日所能获取的信息,以确定是否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

  回顾《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的要求

  《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列出了表明某一经济体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的因素。恶性通货膨胀的一个指标是,如果3年累计通货膨胀率接近或超过100%。

  (一)重述方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规定,对于尚未以报告期末当天的计量单位表述的财务状况表项目金额,应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具体如下:

  ·通过协议与物价变动挂钩的资产和负债,如与指数挂钩的债券和贷款,应根据协议进行调整;

  ·在报告期末按当天金额列示的(例如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非货币性项目,无需进行重述;

  ·其他所有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均需重述;

  ·货币性项目(即持有的货币和需以货币收付的项目)无需重述,这是因为它们已经以报告期末当天的货币计量单位表述;

  ·综合收益表中的所有项目都应以报告期末当天的计量单位表述。因此,所有的金额都需要自收益和费用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初始记录之日起进行重述。

  (二)在应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时应考虑的其他重要因素

  《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对如何重述前期可比数据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准则要求,应采用一般物价指数对上一报告期的相应数据进行重述,以便将比较财务报表以报告期末当天的计量单位列报。

  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可能会导致额外的暂时性差异。这是由于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对项目进行重述时,往往会调整项目的账面价值,但其计税基础却无相应变动。《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规定,此类调整应在损益中予以确认。

  减值测试同样不容忽视。《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规定,任何经过重述的非货币性项目,若其金额超出可收回金额,则需进行调减处理,即便在历史成本法下,这些资产先前并未被视为发生减值。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有两个方面需要重点考量:

  其一,资产账面价值的重述是否会对之前报告期所执行的减值测试结果产生影响;其二,对于以往报告期未进行减值测试的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三)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关于恶性通货膨胀的议程决议

  IFRIC曾针对恶性通货膨胀相关的诸多会计问题展开探讨,具体涵盖以下方面:

  ·折算恶性通货膨胀的境外经营,并列报汇兑差额;

  ·境外经营陷入恶性通货膨胀前的累计汇兑差额;

  ·在境外经营首次出现恶性通货膨胀时列报比较金额;

  ·恶性通货膨胀的母公司对非恶性通货膨胀子公司进行合并。

  在编制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财务报表并应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时,我们建议审慎考量这些问题。

  致同观点

  《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的实施并非一蹴而就,在集团环境下更是如此。IFRIC针对不同情形给出了相关指引,需要予以审慎考量。这些情形包括:恶性通货膨胀的母公司,其子公司同样采用处于恶性通货膨胀中的货币进行财务报告;非恶性通货膨胀的母公司,其子公司采用处于恶性通货膨胀中的货币进行财务报告。此外,对于恶性通货膨胀的母公司,若其子公司采用非恶性通货膨胀货币进行财务报告,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的规定也需予以关注。

  所有首次考虑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的报告主体,都必须对现行会计系统加以调整,以便能够处理恶性通货膨胀调整相关事宜。理解恶性通货膨胀调整方法十分关键,只有这样,报告主体才能在财务报表中对当期和可比期间的数据进行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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